臭氧化水質檢驗標準法規
來源:admin 時間:2023-04-04 14:24:40
5水質檢驗
5.1水質檢驗方法,按GB750-85生活飲用水標準進行檢驗《驗法》實施,衛生防疫站、清潔衛生監測站負責分析質量監督與評價。
5.2城區集中供水單位,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,負責檢驗檢查水源水、凈化構筑物出水、出廠水和管網水質。有自備供水的大中型企業,應當配備專(兼)職人員,負責本單水質檢驗。其他單位自備給水,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有水質檢驗工作。相關企業或請示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、本系統的水質檢驗。分散供水和農村集中供水的水質,由當地衛生防疫站、清潔衛生監測站根據需要進行檢測。
5.3
檢測生活用水水質,應在水源、出廠水和居民中經常使用用水點取樣。
5.3.1城區集中供水水質檢驗采樣點數,一般應根據供水情況進行每2萬人設一個點計算。供水人口超過100萬時,按上述比例計算。采樣點數可酌量減少;人口在20萬以下時,應酌量增加添加。所有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,選用水源、出廠水、水質易污染地點、管網末梢、管網系統陳舊部分等。每個取樣點,每月取樣檢測不少于兩次,有條件時可適度增加一般情況下,細菌學指標的感官特征指標包括在檢驗項目中必須檢查的項目,其他指標可根據當地水質條件和需要進行選擇。采樣點和檢查點。檢驗項目由供水單位與當地衛生防疫站、清潔衛生監測站共同研究,